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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亲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2026-07-14 09:5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于2018年9月10日去世,其名下有一套安置房系沈某生前合法财产未予处分。沈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亡故,生前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即现已不存在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已去世,故应由第二顺序子女代位继承,且存在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故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未放弃继承权的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

【评析】

本案被继承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故,其已不存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众多,且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已亡故,其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也不复存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原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要件主要为:被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现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基本要件已发生了新的变化:从主体看,代位继承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之前代位继承主要发生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子女间,现扩展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也享有代位继承权。从代位继承的代数范围看,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代数限制,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仅限于该兄弟姐妹的子女。另外,本案法律事实为被继承人去世于民法典实施之前,遗产处置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的这一改变与完善,体现了物尽其用的权益导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清泉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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