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与乙2000年恋爱,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乙与案外人丙发展为情人关系,2016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丙的银行账户陆续收到乙从事工程建设经营划转的相关款项共计360余万元。2022年1月1日,甲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050万元,主张分得其中70%的份额。乙在诉讼中提出两项抗辩:其一,甲无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其二,案涉款项属于工程往来工程款,乙仅参与工程建设过程,并非实际施工人,不享有该部分工程款的收益权利。
【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乙的行为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乙在与甲的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擅自将自身从事工程经营所得的360余万元款项,长期、持续划转至婚外情人丙的个人账户,该行为并非普通的资金往来,而是在未征得配偶甲同意的前提下,刻意将本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经营性收益,转移至非夫妻关系的第三方名下,本质上是通过隐蔽的方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直接造成甲对该部分财产的知情权、处置权完全落空,已经构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法定情形,完全符合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适用条件,甲的诉讼请求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结合证人证言与工程发包方出具的证明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乙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之一。至于工程收益的具体金额,需待涉案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后,结合工程造价、实际成本以及各参与方的利润分配规则另行核算确定,当事人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合考量乙在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擅自向第三方转移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情节,法院酌情认定案涉工程可得收益由甲享有65%的份额,乙享有35%的份额。
张梦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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