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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粗放不构成根本违约
2026-07-13 10:0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小陈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期望借由专业服务觅得良缘。根据约定,她支付了6000元服务费,享受为期半年的服务,内容包括匹配4名对象、提供4次约见机会。合同条款明确:服务费的30%为基础成本,涵盖信息筛选、婚恋咨询及观念引导等;若小陈无故单方解约,需支付30%的违约金;服务期满,公司不再承担退费责任。

履约过程中,婚介公司通过微信先后为小陈推荐了4名男士。然而,小陈对推荐对象均不满意,认为不符合自身择偶标准,仅约见了其中一人,后又因对方抽烟等细节问题终止了交往。因迟迟未能找到心仪对象,小陈认为婚介公司服务消极,遂提出退费。经多次协商无果,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值得注意的是,婚介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或承揽合同,其实质是为征婚者提供信息匹配、择偶指导及约见机会的居间媒介行为,其核心在于“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婚恋匹配涉及性格、三观、眼缘等多重主观因素,具有极强的偶然性,法律不能也不应强求婚介机构对“相亲成功”或“缔结婚姻”作出刚性承诺。

本案中,婚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在小陈认可的前提下推荐了4名对象并安排了对接,应视为已基本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小陈以“不合心意”为由主张违约,实属个人情感范畴的主观判断,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根本违约。在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虚构信息、恶意推荐或擅自停服的情形下,原告仅因未达心理预期便要求全额退费,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与契约严守的原则。

然而,判决亦需兼顾实质公平。虽然被告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在履约细节上存在瑕疵:未能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及合同附随义务,就推荐情况及客户反馈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服务流程略显粗放。鉴于双方信任基础已然破裂,被告当庭亦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已履行的内容、服务瑕疵程度及剩余服务期限,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返还2500元,其余部分作为被告已付出劳动的合理对价予以留存,这一裁量既能维护契约精神,亦能平衡双方利益。

本案亦对婚恋市场具有警示意义。消费者在购买婚介服务时,应理性认知服务边界,切勿将主观的情感期待等同于客观的合同义务,签约前务必细究退费条款;婚介机构则应诚信经营,不仅要“牵线”,更要注重“沟通”与“售后”,杜绝利用情感焦虑进行诱导式营销。唯有消费者保持理性,经营者恪守责任,方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婚恋生态。

王 杨 刘勇建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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