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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事故如何理赔
2026-06-30 09:3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5月20日,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某服务部名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3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投保单记载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后曹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8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要求被告按照40%的比例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擅自将投保的非营运车辆用于经营性货运,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所以该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应予免赔。被告刘某辩称,其仅系为获取加油优惠,在车身上张贴相关标识,实际并未从事经营性运输。经法院调查,2023年5月5日,刘某以案涉车辆在某平台注册认证并承接订单,自注册之日起至事故发生当天,每天均有接单记录。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时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车主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根据投保单所附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刘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时登记的车辆性质为“非营运”,之后却注册某平台账号,使用该车多次在该平台上接单并从事营运性运输活动。刘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令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时需明确车辆使用性质,这是因为营运或非营运的车辆在使用频率、行驶里程、载货载客量和夜间行驶时间上均有差异,直接决定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与保费定价。比如,家庭自用车的行驶路线、行驶时长、运营负荷相对固定,事故风险偏低,而网约车、货运车的行驶路线不固定、使用频率较高、夜间出车频繁,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上路危险程度远高于私家车。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擅自将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实际上打破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的风险对价基础,若仍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私家车低风险、低保费标准承担高额营运风险,则有违公平原则和保险法基本原则。

当前灵活就业场景增多,不少车主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网约车、货运兼职。如果是偶发、非营利性、分摊出行成本的顺风车,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但如果是持续性、以营利为目的、依托平台派单的有偿载客,即便是业余兼职,也属于经营性营运。如确需使用私家车兼职客运、货运,应依法办理车辆营运证、驾驶员资格证等证件,并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性质变更,重新核定保险合同并补缴对应保费,避免违规营运引发理赔纠纷。

金 婷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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