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5年6月8日19时20分左右,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公路行驶,撞到路面物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当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中散落地面的物体来源无法查清,当事人张某在事故中无过错,该路段的产权单位为某公路中心。案涉车辆经4S店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万余元。某公路中心提交的公路养护巡查记录表中写明:路况正常路面保洁良好。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车流量不大。案涉车辆行驶于案涉路段最右侧车道,其前方同车道的数辆车辆正常通行。行驶过程中,案涉车辆左侧撞到该车道路面不明障碍物。
【评析】
当无法查明实际遗撒人时,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应承担,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本案中,事发路段为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通常处于高速行驶状态,对道路状态要求较高。虽然公路中心已经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标准,在事故发生当日完成了事发路段的路况巡查、路面保洁及障碍物清理工作,但路面上仍出现来历不明的障碍物,足以证明公路中心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存在瑕疵,并未达到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目的,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也应当考虑到道路管理者履行管理维护义务的现实可能性。在高速公路处于不间断运行状态,偶然出现掉落物的可能性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不能无限放大道路管理者管理维护的义务,及时排除并不能等于随时排除,道路管理者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也无法做到随时清扫排除高速路面的障碍物。因此,可以酌情减轻公路中心的责任。同时,结合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在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车流量不大,案涉车辆同车道前方其他车辆能够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张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避让障碍物,致使车辆与障碍物发生碰撞,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力,法院酌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某公路中心承担70%的责任。
高速公路障碍物致损纠纷,实质上是安全保障义务与风险合理分配的价值权衡问题。管理人不能以“满足最低标准”为由推卸责任,但也不应承担“结果责任”式的无限义务。同时,此类纠纷的治理不能仅依赖个案裁判,应加大高速公路监控覆盖、建立遗撒物快速清理机制、督促运输企业规范装载、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摊功能,多措并举,方能从根本上减少“飞来横祸”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叶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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