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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未妥处,父母不准离婚
2026-06-16 09:2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15年3月,卞某(女)与马某(男)通过相亲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5月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5年6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双方生育一子马小某(9周岁)。2024年10月,卞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6年1月,卞某再次起诉离婚,并称2023年开始双方就已分居,卞某诉请婚生子马小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但因工作繁忙需请马某的母亲王某代为照顾。诉讼中,马某失联,马小某表示虽未与马某之间建立起深厚的亲子感情,但常年随奶奶王某生活,故选择与马某共同生活。

【评析】对于卞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以及马小某的抚养问题,法院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因此,夫妻双方无论是出于何种理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均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得因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笔者认为,卞某与马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马小某,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婚生子马小某已满8周岁,应征求马小某的个人意愿;其对父母离婚也感到悲伤,最终表示愿随父亲马某生活。卞某虽然承担了马小某日常大部分开支,但其无法照顾孩子,仍需马某的母亲王某代为照料。王某则表示马某长期失联,如后期卞某与马某对孙子的抚养未尽到义务,其亦没有能力独自抚养马小某。对此法院认为,抚养子女实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应将责任无条件转嫁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卞某与马某无法就马小某的抚养问题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反而给王某晚年生活带来较重负担,亦对马小某的幼小心灵造成创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卞某与马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宜立即解除,法院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周思宇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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