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11月25日,吴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自己摔倒受伤,被路人扶起后站立于路边。数分钟后,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到吴某及路人,造成吴某及路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及路人无责任。2024年11月28日,吴某与杨某签订协议,约定杨某一次性赔偿吴某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2600元,此次事故到此结束,双方互不相找。协议签订后杨某支付给吴某2600元。吴某后前往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尾骨骨折。后吴某就伤后损失诉至法院,2025年5月12日,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伤情构成九级残疾。吴某伤后损失达30余万元。结合鉴定情况、协议约定数额与其实际损失相距甚远,原告吴某请求法院撤销此协议,被告杨某赔偿其损失。
【评析】
骨折、韧带损伤、软骨损伤等伤情的完全显现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案中,原告吴某未经过充分的医学检查,在伤情未充分显现,没有经过专业医疗机构评估后续风险的前提下,即约定理赔金额,导致协商理赔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吴某据此主张以重大误解撤销该私了协议,本案的情形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伤者的主张应予支持。本文笔者主要围绕人身侵权案件中伤者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私了协议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自己的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重大误解的误解包含对前提或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
和解或称为私了,目的是通过确定实体权利的方式终结纷争。和解协议必然带有当事人对未来可能产生损失的不确定性的处置,当事人以眼前可得的利益,而换取(放弃)未来可预见的利益。在协议中通常会明示或默示地约定双方不得就纷争再做争执。人身侵权案件的受害者多为普通群众,不具备医学常识且未经过充分的医学检查或伤情鉴定,往往以一个对损害的乐观状态预估作为其和解的让步起点,若实际损害远远超过这个和解的让步起点(如后续检查后伤者伤情构成伤残),则构成了有关前提和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保辜制度,即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伤情未确定时,由官府根据伤情轻重及伤害手段确定一定的期限(称为辜限),期满后根据伤情结果定罪量刑。可见,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者已经认识到人身损害的发展与呈现存在一定的过程,需经过一定的期限才能确定最终的伤情轻重。
结合本案情况,自愿签订的合法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但是不能机械认定协议有效,而应充分考虑伤者的认知局限、伤情的客观发展规律、损失之间差距的显著性,依法撤销伤者基于自身认知局限而签署的私了协议,支持伤者的合理赔偿诉求,让司法裁判更有温度,彰显司法对特殊困难群体利益的有力保护。
李佳君
法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