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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耳光并强索50元如何定性
2026-06-05 09:1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王某二人饮酒后,见中学生李某独自骑车路过,张某便上前拦住李某,声称要“借个火”,李某未予理会。张某非常生气,猛地扇了李某一记耳光,王某也随即上前踢倒李某的自行车。随后,张某要求李某拿点烟钱出来,李某害怕被打,将身上仅有的50元交给了张某,张某、王某二人随后扬长而去。事后查明,张某、王某均有酒后滋事前科,且二人当晚身上各有数百元。

【评析】

关于张某、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个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从张某、王某的主观目的看,“非法占有财物”并非其核心目的。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行为人将取得财物作为实施暴力的主要驱动力。但本案中,张某、王某二人案发时自身各有数百元,却强行索要仅50元。这种暴力程度与所得财物价值之间明显失衡,体现了张某、王某二人更看重通过暴力行为本身来显示强势、寻求精神满足,取财仅仅是这种“逞强耍横”的附属结果。

本案张某、王某行为的随机性表明其本质是“寻求刺激”而非“劫取财物”。抢劫罪中的行为人会寻找有明显财物可抢的对象,并在得手后尽快离开现场,以降低被追捕的风险。但本案中,张某、王某仅因被害人李某“未理会借火”就主动滋事,表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取得财物而接近被害人,而是为了制造事端、展示威风,财物只是滋事过程中的随意索取。

何传玲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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