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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后拒接电话 能否推定非法占有
2026-06-05 09:1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2月至12月间,赵某系江苏A公司业务员,其利用负责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之便和公司货款的回款时间差,将收取的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并将次月收取的货款用来归还上月的货款,截至2024年11月3日,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2024年11月4日至同年12月23日,赵某挪用22万余元,因公司年终清账,其发现无力偿还后,躲在家中,拒接公司电话。后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25年1月3日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赵某家人帮助退还被害单位全部款项。2026年2月2日,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将该案移送起诉。

【评析】

本案中,赵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拒接公司电话,逃避处理问题,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赵某的供述来看,赵某躲避不出面,是因为当时无力偿还,其在想办法找钱来解决这一事情;赵某在2024年11月4日之前一直按时补上货款,也能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的规定,结合能够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反证情形分析:第一,赵某是公司的业务员,有代收货款的职务,但是无法接触到公司账目,无法通过平账、毁账来掩盖其未将货款上缴公司的事实,只要赵某超过回款期限回款,公司立刻就会发现;第二,赵某利用时间差使用公司货款,都是在公司允许的时间内上缴应当上缴的货款,不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虽有截取收入不入账的情形,但是时间很短,仅一个月的时间,从2024年2月开始挪用,赵某一直有归还行为;第三,客观上,赵某确有失联的行为,但并没有携款潜逃,没有更换联系方式,没有隐匿行踪的行为,不能通过失联直接表明赵某没有归还的意愿。相反,赵某供述称,失联的理由是身上缺钱,想拖延时间找到钱出来解决问题;第四,赵某也不属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从后来22万余元系赵某的家人帮助归还可以看出,赵某确属于无能力归还;第五,从资金用途来看,挪用的资金并没有被用于高风险或者其他非法活动,即使赵某平时会打斗地主,但结合赵某的供述和牌友的证言,近一年的输赢来去不足2万元,不属于大量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第六,赵某没有长期占用资金的行为,过程中存在“挪-还-挪”的循环行为,从侧面证明了赵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赵某在案发初期回避公司,拒接公司电话,在公司报警后,其家人帮助退还部分款项,五个月后全部归还。该种回避的态度与彻底失联、更换联系方式、离开常住地“玩失踪”,对公司的催收和对公安机关的传唤完全不回应是有本质区别的。笔者认为,单纯拒接电话不足以认定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赵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挪用行为。

王双凤 周 莉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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