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5年4月,某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14周岁)合并罚款700元,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王某。2025年11月,某县公安局催告王某履行,王某仍未履行。后某县公安局于2026年3月以法定期限届满,因被处罚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内容,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王某的父亲称其于2025年年底才知道王某被处罚的相关内容。
【评析】
该起行审案件审查过程中,对于向未成年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未向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如何计算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该未成年人时计算六个月行政诉讼期限,即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从该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知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计算六个月行政诉讼期限,即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其诉讼活动需要通过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本案中,某县公安局向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王某仅14周岁,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其诉讼权利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即为送达。法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法律赋予其法定代理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因此某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告知其法定代理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本案中,王某父亲自认其2025年底才得知处罚内容,尚未超出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生效,不符合执行的条件。
杨文娣 高明存 张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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