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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车时被车门挤压倒地受伤应否认定“第三者”
2026-06-02 09:1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吴某系某交通服务公司的驾驶员,其驾驶一辆大型新能源汽车在某路段接人,李某上车时因吴某误按关门键致李某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原告正处于上车途中,应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对象,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在上车过程中被车门挤压后摔倒地面而受伤的,其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应认定为车外的“第三者”。

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设置的“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本是互不干涉的两方,均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情形下的临时性身份,而非永久和固定不变的身份,两者可因特定时间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发生事故当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下是否置身保险车上为依据。所谓“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身处被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者车体上的人员。而“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根据二者的概念可知,区分“车上人员”及“第三者”的关键点在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车辆的空间位置关系。同时,在判断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时,还应当考虑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物理位置、身体接触状态及与车辆的关系为依据进行判断,在车上即属于“车上人员”,否则为“第三者”。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当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以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

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的瞬间,李某系在上车过程中因吴某误按车门后摔倒地面受伤。李某仅有一只脚刚踏上汽车,而另一只脚还在地面上,其并未完成上车动作,身体更未完全进入车体内。李某受伤时的空间位置处于车辆外,其与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不属于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即从“第三者”向“本车人员”转化的这一过程并没有完成,受害人仍属于车外“第三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李海春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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