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梁某与高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梁某为家庭生计常年外出务工,每年返乡两至三次,并定期向家中汇款。2016年6月,梁某在某县城建筑工地向家中汇款4000元后,便与家人彻底断绝联系,自此杳无音信、下落不明。2016年底,高某专程前往梁某务工的县城建筑工地寻找,曾与梁某共事的工友陈述:当年6月梁某因与工头发生口角,一气之下离开工地前往外地务工,无人知晓其去向。此后高某通过亲友、多地寻访等多种方式查找梁某下落,始终无任何线索。2023年10月,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评析】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应如何解除婚姻关系?第一种意见认为: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高某可直接向自己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之后,先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梁某住所地和最后生活地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如果均不能送达成功,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在规定的时间内,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因梁某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30日后缺席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先申请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梁某至起诉时已下落不明长达7年,远超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条件,高某可向梁某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高某无需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宣告死亡后,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自动消灭,高某可合法再婚。即便梁某日后出现、撤销死亡宣告,高某已再婚,原婚姻关系不再恢复,再婚效力受法律保护。从情理上看,梁某失踪长达七年,长期失联,客观上无法履行夫妻扶养、家庭责任,婚姻早已名存实亡。高某独自承担生活压力,长期处于情感孤独状态,婚姻状态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笔者认为,申请宣告死亡,既符合客观事实,也尊重女方多年独自生活的现实困境,保障女方婚恋自由,彻底避免男方出现引发婚姻、财产纠纷,公平保护女方合法权益。
赵文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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