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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演练替代司法鉴定的效力分析
2026-06-01 09:2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5月起,某建设公司因项目需要向某金属公司采购不同规格的螺丝钉,先后签订合同编号001-006的销售合同。某金属公司共计供货金额21万余元,某建设公司已付款金额10万元。因某建设公司未能及时给付剩余货款,某金属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建设公司认为合同编号002项下的螺丝钉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给付货款,提起反诉,要求某金属公司返还已付货款5万余元,赔偿损失25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编号002项下的货物是否需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以法官查明事实的需要为前提,因此,法院具有实质意见上的鉴定启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异议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本案中,法庭通过征求双方意见,由双方一致确认通过现场抽样演练的方式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该抽样演练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庭灵活运用现场勘验的方法查明事实,有利于减少鉴定带来的诉累。

但抽样演练本身通常不能直接作为不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依据,抽样演练能否替代司法鉴定,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综合判断。只有在具备以下几个因素时才具有效力:一是关联性。抽样演练的结果与待证事实需具有关联性,并且能通过抽样演练清晰地证明双方核心争议问题。二是必要性。并非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才能查明的专门性问题。若抽样演练已能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充分揭示争议焦点,且结果具有较高可信度,则可无需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三是可行性。若抽样演练已涵盖关键鉴定要素(鉴定方法,鉴定材料),且材料完整,方法科学,法院可认可其效力,不再启动司法鉴定。

法院应对抽样演练的科学性、规范性及结果可靠性严格审查;若抽样存在瑕疵、结果不明确或与争议无关,仍应启动司法鉴定。

本案中,双方争议集中于合同编号002项下螺丝钉能否一次性打孔成功、是否需中途更换。法院经释明后,双方合意同意以科学抽样、当场演练方式验证,演练过程及结果均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具备关联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质量鉴定申请应不予准许。

许 燕 古 林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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