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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对孩子探望权如何实现
2026-05-28 10:1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林某与刘某结婚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最终选择分居,女儿小刘跟随父亲刘某在爷爷奶奶家中生活。其间,林某多次上门想要探望孩子,都被刘某及其家人阻拦,林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配合原告林某行使探望权,原告林某有权每周探望小刘一日,具体时间为每周六上午9时自被告刘某住处接走小刘,当日下午19时送回;国家法定长假的前二分之一天数由原告林某探望,具体方式为长假第一日上午9时自被告刘某处接走,探望天数届满时送回(如天数涉半日,送回时间为最后一日中午12时,如为整日,送回时间为最后一日下午19时)。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婚内分居期间探望权纠纷,核心聚焦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下父母亲权保障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平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主张探望权,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二是婚内分居期间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如何确定,且该裁判结果是否需限定适用期间。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理念,具体评析如下:

关于婚内分居期间探望权是否支持问题

探望权是监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父母保障未成年子女获得父母双方关爱、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应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虽处于婚内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双方均系婚生女小刘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双方分居期间,小刘随父亲刘某共同生活,原告林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探望子女,既是行使自身法定权利,也是履行对子女抚养、陪伴义务的体现。被告刘某及其家人多次拒绝林某探望,既剥夺了林某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小刘在父母双方关爱下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对林某提出的探望权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婚内分居期间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适用期间问题

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当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则,综合考量子女的年龄、生活现状、成长需求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本案中,小刘刚满2周岁,尚处于幼儿阶段,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具有较强依赖性,当前长期随被告刘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已形成相对固定的生活节奏,基于此,法院判决,林某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19时以及国家法定长假前二分之一天数探望小刘,刘某有义务配合探望。该探望方式既保障了林某与女儿的相处时间,又最大限度维持了小刘的生活稳定性,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同时,考虑到林某与刘某长期分居,双方婚姻关系未来存在不确定性,若本案对探望权的裁判效力延伸至离婚之后,可能与日后离婚案件中关于抚养、探望的裁判结果产生冲突。因此,法院仅针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中分居期间的探望权行使作出裁判,该处理方式既尊重了当前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为后续可能的离婚纠纷预留了裁判空间,符合司法裁判的严谨性与合理性。

综上,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对原告林某的探望权主张予以支持,并明确了具体行使方式及适用期间,兼顾了父母的合法权利与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

徐 馨 姜雨含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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