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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管理费”的司法认定
2026-05-26 09:1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原告朱某与被告建设公司签订《项目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由朱某以建设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建设公司收取工程合同价的22%作为管理费用。2024年5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0余万元工程款到账后,被告建设公司扣除44万元作为管理费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不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扣下的工程款。

【评析】

挂靠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往往涉及“管理费”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就建设工程施工下的管理费收取问题,存在诸多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建设工程施工情形下,因转包、分包、挂靠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基于此行为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人主张的管理费属于自然之债,被挂靠人主张挂靠人支付挂靠费的或者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返还已支付的挂靠费,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由一方收取的“管理费”处理,不能简单理解为该笔费用就是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挂靠的相应对价,应综合个案情形,特别是要考虑是否实际参与组织协调管理以及管理费的具体金额等进行综合判断。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作中涉及的“管理费”,对其理解和把握应透过合同中的字面意思。对于非基于实际施工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产生的合理对价,而是通过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套取的不正当利益,本质上属于违法收益,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一方实际参与到具体工程的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中,并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此时,法院就应考虑到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的具体金额大小以及从事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的工作量,不能单纯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如果合同约定管理费过高,与实际参与管理付出的程度不相匹配,则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酌情进行调整。上述案件中,经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对管理费有了新的认识,最终在法官主持下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综上,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管理费条款的效力认定,以施工合同整体效力为前提,以“是否实际履行实质性管理义务”为核心判断标准,结合约定管理费金额、具体工作量等案情,依据利益平衡原则等进行综合判定。笔者也在此提醒建筑行业的经营主体,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依规从事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李前明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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