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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父母已达退休年龄 可认定丧失劳动能力
2026-05-12 09: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刘某乘坐胡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崔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被紧急送至医院治疗。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崔某负次要责任。后刘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其将崔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万余元,其中被扶养人(刘某父母)生活费13.1万余元。法院查明,刘某父母生活在农村,除刘某外并无其他子女,刘某定残时其父亲63周岁、母亲60周岁,两人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工作。此外,2024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9621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其父母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能否认定丧失劳动能力并向侵权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对此,笔者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各个项目,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而被扶养人系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成年亲属是否需要受害人扶养时遵循两个要件:一是丧失劳动能力,如被扶养人本身为残疾人或身患严重疾病而无法劳动,抑或相关单位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二是无其他生活来源,即被扶养人因无法劳动而无法获得工资收入,或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缺乏退休金而无稳定收入等。

本案中,刘某父母在其定残时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其父母并无退休金等稳定收入,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故对该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本案中,刘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八级伤残,其劳动能力受到相应影响。根据刘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其定残时父母均已年逾60周岁,亦无其他生活来源,故认定刘某父母系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相应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于刘某的各项损失,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计算如下:刘某父亲为39621元/年×17年(扶养年限)×30%(劳动能力丧失程度)=202067.1元,刘某母亲为39621元/年×20年×30%=237726元,两项合计439793.1元。同时,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崔某承担次要责任,故应当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即439793.1×30%=131937.93元。

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40万余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3.1万余元。

陈思思 李晓晴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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