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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监外执行期间能否折抵刑期
2026-05-12 09: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秦某因犯容留卖淫罪一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为秦某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法院决定对罪犯秦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完毕后,发现秦某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漏罪,后秦某容留卖淫罪一案进行再审,再审撤销原判决,并数罪并罚后决定判处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后罪犯秦某以其患“尿毒症”为由,再次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评析】

审查中对基于原判决作出的监外执行四个月,已在社区矫正中心执行完毕,该四个月是否计入再审判决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刑期内进行折抵,存在分歧意见。笔者认为,已经执行完毕的监外执行四个月应当计入执行刑期进行折抵。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有两种情形: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而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本案原审判决后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对罪犯秦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因此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不存在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脱逃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应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

其次,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方式。虽然暂予监外执行改变了服刑场所,没有在监所进行监禁,但本质上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只要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终止,暂予监外执行期就应计入刑罚执行期,不管是否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有漏罪或者犯新罪。本案罪犯秦某在原审判决后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25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其间社区矫正机关依法仍然在对罪犯秦某实施社区矫正,判决确定的刑罚正在监狱外执行,故该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

最后,再审判决对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方式不产生影响。被告人秦某虽然隐瞒漏罪,原审判决已被撤销,但是秦某监外执行四个月已执行完毕,其所患“慢性肾脏病5期”确实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再审虽撤销原判决,并按照数罪并罚后决定判处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但是如果被告未隐瞒漏罪,直接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以被告的身体状况,也应对其适用监外执行,对被告人刑罚执行方式不产生改变。故监外执行后发现漏罪,已监外执行期间应认定可以折抵刑期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

方 芳 高明存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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