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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水稻育种材料遭受药损的可得利益损失
2026-05-12 09:0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崔某驾驶被告某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货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致两车受损,部分货物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运输的货物为百草枯,事故发生时有22桶百草枯破损,流失约4桶。事故发生次日,距离事故现场数百米远的某科院案涉50亩试验田水稻秧苗呈现药害症状,经鉴定为百草枯泄漏造成药害。某科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0多万元,其中稻品种培育材料遭药物损害产生的损失为458万元(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两被告对上述可得利益损失均不认可,认为稻品种科研成果能否转化及转化率高度不确定,所谓的可得利益损失难以确定。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水稻育种材料遭受药损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存在,其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可得利益损失成立包括可预见性、客观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个要件。一般情况下,可得利益损失必须是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预见此损失将来会发生;该损失不是抽象的、主观臆测的,而是客观存在的,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合理确定性;侵权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其他介入因素中断因果链。事故发生的时间正是育成新品种的试验关键阶段。对于性状稳定的高世代材料以及经过筛选即将进入多点试验的育成新品系材料,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和一定的成果转化概率。案涉事故造成育种材料被破坏,必然导致科研周期延长,成果转化延迟,产生可得利益损失。上述损失具有可预见性、客观性,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属于水稻品种培育科研领域,难以运用市场价格法、替代交易法、差额法、利润计算法等方法计算。法院综合考量培育的高世代、新品系材料受损情况、近几年类似品种转化率、收益率情况、原告对防止损失扩大有无一定的过错、损害与侵权因果关系情况等因素,认为案涉高世代、新品系材料遭受药损时正是育成新品种的试验关键阶段,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和一定的转化率,类似育种成本较高,成果转化率、平均收益较低,酌定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

戴培培 薛子裔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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