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8月24日,吴某经甲公司授权,与乙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及相关连带责任保证协议。同年10月2日,杨某经甲公司授权,与乙公司签订同类合同及保证协议。2024年,乙公司就前述两笔合同进行结算,确认吴某经手的债务金额为10万余元,杨某经手的债务金额为2万余元,两人均对该结算结果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自2023年12月起,甲公司分批向乙公司支付款项,累计支付金额达7万余元。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事前未就款项支付顺序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在每次付款时也未指定清偿何笔债务,双方就此产生债务清偿顺序的争议。
【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的条款。
笔者从司法实践和法理角度分析,“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可通过多类情形加以界定。利率较高的债务相较于利率较低的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原因在于高利率会让债务人承担更高的资金成本。约定违约金的债务相较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因为一旦违约,债务人需额外支付违约金,增加偿债压力。个人债务相较于连带债务,同样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弥补自身垫付的金额。而个人债务不存在求偿权的行使空间,优先抵充此类债务对债务人而言更为有利,可减少后续法律关系的纠纷。此外,有执行依据的债务相较于无执行依据的债务,负担更重。有执行依据的债务意味着债权人已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若拒绝履行,不仅会产生迟延履行利息、罚息等额外支出,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自身信用。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的刑事责任,其法律后果远重于无执行依据的债务。
具体到本案,案涉两份租赁合同均明确约定,承租方逾期付款的,每迟付一日需按迟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出租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从债务本金规模来看,吴某经手的10万余元债务,远高于杨某经手的2万余元债务。结合违约金条款与债务本金金额综合判断,吴某经手的债务对甲公司而言,显然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根据民法典中“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的规则,甲公司已支付的7万余元,应优先抵充吴某经手的债务。经计算,吴某经手的债务抵充后剩余未清偿金额为2万余元,杨某经手的2万余元债务则未获抵充,仍需全额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无担保或担保相等债务的情形下,应结合债务利率、违约金约定、债务类型、是否具有执行依据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负担的轻重,进而确定清偿顺序。
杨可馨 孔伊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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