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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后的赔偿责任分析
2026-05-12 09:0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8月,A公司为满足生产需求向B公司定制工业镜头一枚。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支付预付款。因案涉镜头系非标定制产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技术标准等核心问题产生分歧,B公司交付的镜头经测试未达A公司的使用要求,长期整改仍不能令A公司满意。同年12月,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B公司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并要求A公司支付尾款。

【评析】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笔者认为,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并不必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综合定作人与承揽人各自对合同履行障碍、合同解除后果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的负担。

承揽合同以明确的技术标准作为履行基础,定作人根据其特定需求提出技术参数、功能指标等定制化要求,承揽人按照要求进行专门设计、加工制造的产品。本案中,双方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始终未就案涉镜头的技术标准达成合意,直至诉讼中仍存在根本分歧。技术标准的缺失亦导致嗣后实际履行陷入僵局,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

B公司作为提供定制服务的专业承揽方,在磋商时已明知案涉镜头的部分技术难点尚未解决,在缔约时却未及时、审慎地评估定作人定制要求的技术可行性以及自身实际的定制能力,在合同订立时亦未明确要求将技术要求写入其中,仍与A公司签订了技术标准约定不明的承揽合同。直至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B公司按照其单方理解的技术标准制作定制镜头,最终交付的产品亦存在多项不达标问题,长期整改亦无法满足A公司需求,是导致合同履行僵局的主要原因。A公司作为定作人,虽然在磋商时已明知部分技术问题存在争议,但在合同订立时候亦未对其定制化要求予以明确,致使双方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部分关键指标产生分歧,形成合同履行障碍,A公司对此存在过失。

B公司虽然交付了镜头,但经多轮整改仍未通过A公司测试,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有效。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可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减轻定作人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结合合同履行程度、双方过错比例、研发投入产出情况,酌定B公司返还60%预付款,既弥补承揽人合理投入,也降低定作人不当损失,平衡双方利益。

赵 洁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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