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驾驶的电动四轮助力车与同向行驶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一直处于昏迷状态。9个月后刘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导致事故发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的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经鉴定,刘某驾驶的电动四轮助力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刘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含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54万余元。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各类费用合计人民币21万余元,未支持刘某亲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的电动四轮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以涉案车辆为代表的电动四轮助力车,在外观上与小型汽车并无差别,在客观技术特征上符合“机动车”的定义,但并未被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这种“制度空白”导致其在登记、保险、路权、事故处理等环节均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无法办理机动车号牌、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投保交强险,驾驶人也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虽然各地公安在执法实践中普遍将电动四轮助力车认定为机动车,但并未将其纳入机动车准入管理体系,形成了“技术上是机动车,法律上无法登记为机动车,发生事故按机动车处罚”的尴尬局面。若涉案车辆是可以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此外,被害人亲属可以在医药费等费用外主张死亡赔偿金。本案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未支持被害人亲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动四轮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尚未明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以笔者检索的2022-2024年60份裁判文书为例,约40%的法院将此类车辆认定为机动车,要求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35%的法院认定为非机动车,按过错比例直接赔付。此外,电动四轮助力车驾驶人多为老年人,收入来源有限,个人赔偿能力不足,在没有交强险兜底的情况下,受害人即便胜诉,也常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获得实际赔偿,电动四轮助力车交通事故赔付困境已经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痛点。
笔者对优化电动四轮助力车治理路径提出几点建议:一是从源头加强管控。制定低速四轮电动助力车管理条例,明确将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部纳入法律监管。明确低速电动四轮助力车车辆性质、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电池安全等技术指标,纳入3C认证体系。同时明确销售环节的法定告知义务,对虚假宣传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二是消化存量与规范增量并行。对存量电动四轮助力车设置过渡期,设置准驾区域,逐一登记,核发临时标识,逐步淘汰。对新生产的车辆实施“一人一车一证一险”的准入管理,参照机动车管理模式,设立专用驾照类别,纳入机动车考试范畴。三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各地政府可通过发放消费补贴以旧换新的方式,鼓励居民置换非标电动四轮助力车。各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加强平台、厂商监管,禁止厂家、商户、电商平台违规生产、销售非标电动四轮助力车。
王正宏 吴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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