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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能否摘抄
2026-04-28 10:2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夏某、孙某是公司的股东,分别占股12.5%。二人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后,向公司邮寄了《关于要求行使知情权的通知函》。公司收到通知函后,称其法定代表人并未签收过此通知函,故一直未予回复。二人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并提供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其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查阅并相应摘抄。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孙某有权要求查阅并摘抄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同时,夏某、孙某查阅、摘抄相应资料应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且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此外,夏某、孙某作为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时,亦应注意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权利的实现需要以知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决策过程等重要信息为基础。本案中,对于夏某、孙某请求查阅并摘抄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问题,其实质系对股东知情权的行权方式的界定,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而言,摘抄是查阅的应有之义。摘抄是指“选取一部分内容抄录下来”,而复制一般是指“依据原件制成同样的”;两者亦不能产生相同的效果,摘抄并不等同于复制,故摘抄与现行公司法内容并不冲突。

其次,从行为属性而言,摘抄是股东完整行使查阅权的必要辅助。作为公司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的全面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内容庞杂且包含大量、专业的数据信息,股东查阅上述文件之时,虽然是选择性的阅读,但要阅读的内容依然是涉及项目多、记载数据大、时间跨度长,显然需要记录节选内容才能有效获取信息、实现查阅目的,如没有摘抄作为查阅的辅助措施,则可能导致股东查阅权利的空置。

最后,从价值判断而言,摘抄是保障股东知情权持续完善的重要方式。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中,行使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也成为股东监督管理层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因此,我国立法一向注重对股东知情权这一基础性权利的保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进行,也即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由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辅助。那么,摘抄作为查阅的辅助,同样便于帮助股东破除信息壁垒、充分了解公司信息,其作为股东实现知情权的必要辅助手段应予准许。

谭植文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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