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程某在某县从事农资个体已有十余年,周边农户多从其处购买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2024年底,与程某关系熟络的农户权某等人为了摊薄种植成本,询问程某能否从厂家进一批“薄一点”的农用地膜。程某遂向某农资生产企业订购了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膜。该企业向程某销售了21万余元此种地膜,程某向农户权某等人销售合计18万余元。经调查,上述“特殊定制”的地膜重量及单价均与标准的地膜一致,只是长度有所增加,农户在同等投入的情况下能够多铺设几分地,减少了种植成本,且使用后没有遭受损失。
【评析】
消费者订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未造成损失的,销售者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针对此问题,存在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农户权某等要求订购不符合国标的地膜,表明其对产品质量是明知的,且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未造成权益损失。从上述四种行为模式出发,分析如下:
一是掺杂、掺假。该行为是指在产品种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程某的行为不符合该行为模式。二是以假充真。该行为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程某的行为亦不符合。三是以次充好。该行为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其中“充”意味着用次品去顶替、充当正常产品,其前提是购买方对标的商品有期待或交易双方对此有约定。农户并未期待获得“符合国标的地膜”,程某也从未明示或暗示其提供的是“符合国标的地膜”。交易自始至终均围绕“非国标的地膜”展开。因此,程某系按约交付特定产品,而非以次品充当正常产品进行交付,其行为不符合以次充好的情形。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该行为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冒充”的积极欺骗行为。程某欠缺“冒充”的客观行为,故亦不符合该行为模式。综上,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符合本罪所规定的任一行为模式,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王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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