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在担任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展“供货会”充值返点活动事实,通过收取货款不上交的方式,截留牛奶结算款及预付款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后王某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评析】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犯罪嫌疑人王某虚构公司开展充值返点活动,利用其业务员的身份骗取客户的信任,致使客户处分自己的财产,将充值货款交付给王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王某虚构公司有返点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截留公司货款用于赌博。赌博是典型的非法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这一行为表明王某对该资金缺乏归还的本意,而是抱着“赌一把”的心态,具有明显的挥霍性质和主观占有目的。
王某收取客户货款的行为客观上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在非主管或管理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案件中,行为人的职务便利更是主要体现为经手、保管单位财物。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其工作职责包括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收取货款等,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具备职务性,应当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王某侵占的财物性质属于“本单位财物”。在本案中,客户向王某交付货款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王某业务员身份的信任,客户并非是向王某交付货款,而是通过王某向其所在公司交付货款。因此王某虚构“供货会”活动,其最终目的是将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截留。上述款项虽然由王某经手,但所有权属于公司,属于公司“待入账”财物。因此王某行为更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的特征,而非诈骗罪中的“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
杜丽丽 王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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