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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坠落事故看装修现场安全的责任划分
2026-04-02 09:1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10月19日,被告李某与某家居有限公司(下称“家居公司”)签订《产品订购合同书》,约定李某订购该公司定制家居产品,总价款7万元,由家居公司负责送货、运输及安装。后续定制产品按约送达李某家中。

2024年3月19日,家居公司设计师通过微信向第三人张某发送案涉房屋图纸、地址及密码,并提示“现场较乱,建议过两天再前往安装”。但3月20日,张某仍携妻子即原告王某前往房屋安装家具。其间,王某未察觉客厅阳台附近被包装物覆盖的洞口,踩空坠落至下层车库,造成右侧头部头皮挫裂伤、颈椎枢椎骨折、9根肋骨骨折等多发伤。

事故后,王某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家居公司向王某支付2万元费用,因剩余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家居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李某、家居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王某及第三人张某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影响责任划分?3.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如何确定?

本案核心在于明确装饰装修过程中各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划分,平衡各方权益。

产权人及施工相关方均负安全保障义务。房屋产权人装修改造时,即便涉及自有空间,若改变房屋结构、形成安全隐患,需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警示,避免损害进入现场人员;安装服务提供方需排查、管理施工场地安全,及时清理杂物、消除隐患,不得因场地归业主所有而推卸管理责任。本案中,李某在房屋装修时擅自打通约3平方米楼板与车库相连,未采取隔离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直接安全隐患,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家居公司作为安装服务提供方,未及时清理现场包装物,导致洞口被覆盖、坠落风险增加,未尽场地妥善管理义务,亦是事故重要诱因,二者均需担责。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赔偿核心依据。侵权纠纷中,并非仅侵权方担责,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若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张某收到“现场较乱、建议延后前往”的提示后,仍执意带王某前往,对现场风险预估不足;王某明知现场杂乱,却未充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二者均存在过错。法院据此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体现“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既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避免侵权方承担过度责任。

损失认定需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法院依据有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审核确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7万余元,包括医疗费4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余元、误工费2万余元等。家居公司已支付的2万元从其应赔偿数额中予以扣减。法院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认定,均以票据、鉴定意见、银行流水等有效证据为支撑,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综合伤残等级等因素确定,确保损失认定合法合理。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事故实际情况,确定李某承担40%赔偿责任,家居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剩余责任。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15万余元,被告家居公司赔偿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张慧敏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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