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1月,某干洗店经营者王某与赵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赵某支付转让款后,双方未立即完成经营主体变更及店铺完整交接,过渡期内共同参与店铺日常运营管理。同年3月,孙某将购置仅2个月的高价奢侈品牌皮衣送至该店清洗。收衣时,王某、赵某均在场,却未查验皮衣状况、未告知洗涤方式、未提醒孙某可选择保值清洗服务,亦未开具载明衣物状态的正规服务单据。后续因清洗操作不当,皮衣出现大面积脱毛、严重色差,经第三方专业机构修复仍无法恢复原状,完全丧失品牌核心价值及穿着属性。孙某协商索赔无果后,将二人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与赵某均主张对方为实际经手人,对皮衣受损原因、损失金额提出异议,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皮衣损坏原因与赔偿标准的确定,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关于损坏原因与责任认定。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洗染经营者负有衣物查验、风险告知、开具规范服务单据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王某、赵某未履行上述义务,无法证明皮衣送洗前存在瑕疵,且二人自认系洗涤操作不当引发事故,法院依法认定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标准。案涉皮衣为高端品牌,损坏后丧失核心价值,不能仅以物理使用功能判定残值。依据《江苏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非保值洗染衣物赔偿按25%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原值70%。因皮衣购置与送洗间隔不足2个月,法院核定按原值70%赔偿,并明确:经营者未主动告知保值清洗服务,不得以此减免自身责任。
最后,关于转让期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二者为共同诉讼人。民法典第五十六条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财产承担,隐含“谁受益、谁担责”的立法本意。本案中,洗染服务发生在转让过渡期,王某、赵某共同控制店铺运营、参与收衣洗衣环节,且店铺已注销、二人未分割过渡期债权债务,据此,二人应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内部责任划分可另行厘清,不得对抗消费者的赔偿请求。
肖小月 王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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