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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做主播,是员工还是合作?MCN机构实际用工的法律关系认定
2026-03-17 14:5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编者按】MCN机构以签订合作、承揽、经纪协议等方式招聘劳动者从事直播服务,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期,南京市溧水区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的“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崔某合同纠纷案——MCN机构通过与应届毕业生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实际用工的法律关系认定”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此案例明确,人民法院应从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者受劳动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协商议价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双方存在用工事实和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的,应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MCN机构以签订的合作、承揽、经纪等合同否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倪智

【案情】

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等。崔某系高校应届毕业生,经该公司运营人员介绍入职,2024年6月1日,双方签订《某平台直播艺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作为崔某互联网线上直播、演艺等相关活动的独家经纪代理方,崔某需按公司安排及要求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直播、演艺内容;合同期限内双方共享崔某全部收益,崔某按实际到账收入分成30%(含礼物、平台奖励等),公司连续3个月为其提供每月6000元保底工资;保底期内,崔某需满足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月不少于25个有效直播天数(一天连续直播1小时以上为有效,挂机视为无效),每月更新不少于20条播放量过100的短视频,有效直播时长不足则不支付直播补贴。

协议签订后,崔某使用本人ID“心某某”在指定平台开展直播,某传媒公司为其提供食宿。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崔某每日直播约6小时,平台收入分别为:6月2399.98元、7月4197.9元、8月6186.42元、9月6904.79元、10月5526.59元、11月3656.22元;某传媒公司另行支付其6月保底差额3410.1元、7月保底差额1968.9元。

2024年11月底,崔某提出解除《合作协议》。某传媒公司认为崔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解除案涉《合作协议》;2.崔某返还保底工资5379元、赔偿住宿餐饮费用6495元、返还直播费用10592.5元、支付违约金180096元、承担律师费用5000元。崔某辩称,某传媒公司为其提供保底工资、按业绩分成,且对其直播内容、时长、业绩进行严格管理考核,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请求驳回某传媒公司的起诉。

【裁判】

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溧水区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裁定驳回某传媒公司的起诉。宣判后,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某传媒公司是典型的MCN(Multi-Channel Network)机构,为网络主播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中文通常翻译为“网红经纪机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崔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据此,对于用工单位通过承揽、合作等方式规避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用工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真实法律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案中,崔某虽然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是,第一,崔某用来“合作”的平台账号仅为某传媒公司开展直播活动使用,直播内容由某传媒公司确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演艺或直播内容”;第二,崔某工作时间、工作量均受到某传媒公司严格控制,直播时间和直播时长相对固定,工作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并由某传媒公司进行考核管理;第三,崔某作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对于收入协商议价能力较弱,不能决定或者改变“合作”价格,实际获得的收入相对固定,存在对某传媒公司经济上的从属性。综合考虑上述事实,结合前述《意见》的规定内容,应当认定某传媒公司已对崔某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不能以“合作协议”否认该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因该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遂裁定驳回某传媒公司的起诉。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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