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某某在小区单元门出口处,被楼上扔下的一包旧衣物砸伤头部,产生医药费1万余元。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朱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由于该小区多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朱某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职责,遂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空抛物的直接侵权人为业主或使用人,物业公司并非加害行为实施者,在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将责任转嫁至物业公司有违过错责任原则,且可能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负担。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因其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高空抛物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难以自行举证维权,公安机关无法查清责任人时,若完全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有违公平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设计了“侵权人责任+可能加害者补偿+物业公司责任”的多元救济体系,其立法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此条款为物业公司设定了法定的、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独立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必要措施包括在关键位置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合理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识、定期开展安全宣传、及时清理公共区域易坠落物品等。在本案中,该小区多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物业公司应当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风险有足够的预见性。朱某某在楼道口被5楼抛出物砸伤,反映出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楼道口的高空抛物风险,存在明显过错。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安全的管理者,具备防范高空抛物的专业优势和经济能力,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既符合“风险与责任一致”原则,也能倒逼物业公司强化安全管理。同时,该责任并非全额赔偿,而是与过错程度相匹配的按份责任,既填补了受害人损失,也兼顾了物业公司的合理利益。如此认定,既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也是引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共建安全和谐社区环境的必要司法导向。
王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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