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12月,买方胡某与卖方钱某通过e签宝电子合同平台签订《游戏账号转让合同》,约定以1900元转让某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账号。合同约定卖方永久配合提供账号验证码,若2日内无法提供则需返还交易款、充值费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胡某购得账号后,即将该账号转卖他人,钱某按约提供验证码。2024年5月,钱某以绑定手机号异常为由拒绝提供验证码,游戏无法登录。胡某遂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交易费用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审理中,经法院查明,自2023年11月起,胡某先后10次就12笔交易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游戏账号的出卖人返还交易、充值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规避网络游戏实名制监管的账号交易合同,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对该争议焦点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虚拟财产交易受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保护,游戏账号作为数字资产可依法流转。卖方拒绝提供验证码构成根本违约,应依约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交易导致实际使用者与实名注册身份分离,为未成年人规避防沉迷限制提供渠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无效情形。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案涉合同约定与网络游戏实名制监管要求相抵触。《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而案涉合同约定“永久提供验证码”,未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修改,刻意维持游戏账号使用与实名注册主体的分离状态,用户身份验证系统因初始实名注册人持续提供验证码而丧失实际效用。
其二,原告短期内高频次组织化的账号交易行为,系以盈利目的,超过“生活需要”限度。经查,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本案中原告胡某先后10次就12笔相同游戏账户交易向法院提起诉讼,远超普通玩家的账号流转需求。其以明确团队分工、统一合同模板倒卖大量游戏账号,并在卖家不能提供验证码后,向法院提起批量诉讼请求高额违约金,已形成持续性、营利性的交易链条。
其三,案涉游戏账号交易行为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造成实质破坏。案涉交易行为为未成年人规避游戏时长和充值限制提供技术通道。未成年人长期使用非实名账号,脱离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限制,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不可控风险。
钱少林 王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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