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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的非机动车一方应否赔偿损失
2026-02-24 09:5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张某的机动车受损的后果。经交警认定,李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张某因车辆遭受损失,故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

【评析】

机动车一方向有过错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主张权利是否应予支持,与保险公司赔偿车损后向非机动车一方进行追偿,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属于同一问题。实践中,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实务对此存在不同理解。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时,机动车承担责任的情况,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造成机动车损害的应否赔偿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虽法律对此未明确规定,但并不能由此认定机动车方不能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赔偿,应根据过错比例确定并适当减轻非机动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仅规定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损害时如何赔偿,没有规定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损害的情形,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权利的,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非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仅限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情形。从最大限度保护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利益出发,根据风险控制理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方应为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了对机动车一方损失的合理弥补和对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的过错评价,除非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故意引起该事故发生,机动车一方损失不应再向非机动车一方或行人索赔。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当且仅当机动车一方向故意造成损害的非机动车方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其理由如下:

从交通事故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看。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行驶的稳定性、控制能力及危险程度均高于非机动车及行人,因此在发生事故时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认定加害一方即侵权人为车辆一方。

从特殊侵权风险控制损失预防来看。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作为车主或管理者应该对该种风险进行提前预防或控制,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是对“特殊风险”的买单,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

从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价值取舍来看。机动车在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多为财产损失,而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或行人的往往面临身体与财产的双重损失。因此应赋予机动车一方更多的预防和控制危险发生的义务,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如严格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则可能会导致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所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冲抵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进而导致双方权益失衡,弱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严重后果。

陈斌 乔慧子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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