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汤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与万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万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汤某驾车离开现场。汤某因逃逸等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万某起诉汤某、葛某、葛某父母,要求赔偿其损失。经查,汤某与葛某是朋友关系,汤某是轿车实际所有人,但登记在葛某名下,葛某知道汤某没有驾驶证。交通事故发生时,葛某为17周岁。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葛某作为车辆名义登记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葛某是否存在过错。葛某明知汤某未取得驾驶证,仍出借自己身份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将车辆实际交付汤某驾驶上路,直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增加了道路行驶风险。事故发生时,葛某虽年仅17周岁,但已接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能够预见无驾驶资格的汤某在其帮助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极有可能发生危险,引发交通事故,对自身、他人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葛某对此未予以合理审慎注意,因此,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葛某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需要明确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比例划分问题。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葛某刚满17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至起诉时,其虽已年满18周岁,但经济能力有限。因此,可判定葛某首先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承担。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汤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葛某作为车辆的名义所有人在明知汤某无驾驶证情况下,仍同意将该车辆登记在自身名下,实质上为无证驾驶人员提供了身份掩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葛某财产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
石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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