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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签订后能否撤销
2026-02-13 09: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5月,黄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与步行的申某发生碰撞,造成申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黄某负全部责任、申某无责任。申某受伤后即入院手术治疗,次年11月治疗终结,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24个月、护理及营养期各12个月。后黄某所驾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申某12万余元。2022年10月,申某与黄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黄某赔偿申某5000元,此后黄某不再赔偿,协议书由双方亲属在场见证。后申某认为赔偿金额不足,要求撤销协议,由黄某继续赔偿24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额与申某的实际损失相比,差距较大,显失公平,协议书应予撤销,并由黄某赔偿剩余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申某与黄某签订协议书时,治疗已终结,不存在不了解自身伤情等情况,不存在显失公平,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应撤销,黄某亦无需继续赔偿。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等原因,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协议书是否应当撤销的关键是申某在签订该协议书时是否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等原因,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

首先,申某与黄某就案涉交通事故签订协议书时,申某两次治疗已终结近一年,其伤情已经明确,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预估,可以认定双方系根据实际损失确定协议赔偿的金额。其次,申某及协议书见证人均知晓黄某家庭经济状况,故双方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亦充分考虑了申某的实际损失及黄某的履行能力等,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额为12万余元,另有交强险理赔款12万余元,合计24万余元,已弥补了申某的大部分损失,与其实际损失总额34万元并未过分悬殊,差额部分亦符合一般民事主体进行调解协商时考虑主客观因素后适当放弃部分权益的合理范围,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双方应受赔偿协议书的约束。再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出尔反尔。如仅因为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存在一定差距即撤销原协议,则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综上,申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存在利用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现申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葛玉婷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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