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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营为由对外筹借资金如何定性
2026-02-12 15:0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采取“举债建厂、负债经营”模式,以其经营的渔网厂需要资金为由,以8%至15%的年息为诱饵,向周边群众共筹借资金合计约3亿余元,后二人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前期借款人的本息及购买高端住房和豪车,仅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导致筹集的资金合计2亿余元无法偿还。

【评析】

本案中,对于周某甲、周某乙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甲、周某乙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甲、周某乙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周某甲、周某乙从借款动机、经营实态、资金流向及对资金的处置态度等方面,均体现出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第一,周某甲自始处于“举债建厂、负债经营”状态,二人明知企业缺乏偿债能力,不仅未收敛融资行为,反而持续以高息和“借款随时可取”为诱饵扩大借款规模,新建企业的资金来源亦依赖对外借款,对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的结果持放任态度。

周某甲经营的渔网厂虽真实存在,但其声称年利润约400余万元时,并未将筹集资金应当交付的利息等计算在内,且其举债数额特别巨大,盈利远不足以覆盖利息支出,更无法偿还本金。在此情况下,二人隐瞒企业真实负债与经营困境,通过夸大企业盈利能力、新建厂房向出借人营造经营良好的虚假形象,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二人将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兑付前期本息,仅少量用于生产经营,本质是通过后债养前债,随着时间推移,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链完全依赖新增集资款维持,进一步印证其不具备通过经营盈利归还集资款的实际意愿与能力。

二人对资金处置极度随意,经营过程中未规范记账,未聘请专业会计,资金未专门存放,企业投入产出无法通过账目体现。在负债建厂的背景下,周某甲仍购置多处高端房产与多辆豪车,反映其缺乏规范使用资金、保障还款的诚意,更多是将集资款视为可随意支配的“无成本资金”。

钱凯伦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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