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系某技校的学生。该技校隶属于某职教中心,系职教中心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2020年5月16日,该职教中心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包括原告在内的17名学员到该公司顶岗实习一年,由该公司负责对实习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为学员办理工伤保险,学员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事故,由该公司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同年6月28日,经被告某职教中心的统一安排,原告到被告某公司进行顶岗实习,月工资800元,同年8月17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左手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截指),左手中指中节指骨骨折,进行了截指手术。2020年9月23日,经司法鉴定,确定原告所受伤害构成九级伤残。
【评析】
本案的分歧主要在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受伤是否可以参照工伤标准赔偿。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参照工伤标准赔偿。
另一观点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不可参照工伤标准赔偿。
笔者认为,对实习生因工作受伤虽然不能认定为与用人单位产生工伤法律关系,但应当参照工伤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首先,工伤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机器生产的高度发展,人们认识到机器生产非常危险,因设备不完善及环境不卫生引起伤害和疾病变得常见,如得不到赔偿,劳动者的生活将无以为继。但传统的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才能得到赔偿,造成劳动者举证困难,使其不能获得有效的赔偿。因此,在20世纪初,逐步形成了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工伤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受伤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稳定,尚且年轻的实习生因工作受伤更有获得工伤赔偿的必要。
其次,相对于实习单位,甚至是一般劳动者而言,无论是工作经验还是社会能力,实习生都是弱者,且自我保护及承担责任的能力非常有限,应当对其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
再次,从公平的角度看,实习生确系在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中受伤,且无故意自伤自残等现象,如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显失公平。据此,对于实习生因工作受伤应当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赵文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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