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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委托理财行为
2026-01-30 16: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曹某某与孔某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曹某某与孔某某签订了一项投资协议。根据协议,曹某某投资孔某某所称的基金、医药理财和烟酒等理财项目,期望在无需参与日常管理的情况下,享受7%的年化收益。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了投资细节,并约定了收益分配方式。然而,孔某某并未按照约定向曹某某支付收益。2024年,双方进行对账,确认孔某某尚有198万余元本金及收益未向曹某某支付。曹某某多次催促无果,故将孔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案由应当为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委托理财纠纷。

笔者认为,本案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关系。民间借贷是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当事人的合意是拆借款项;委托理财则是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管理受托资产并收取一定报酬或者分红的行为。

首先,从权利义务角度看,委托理财关系中的受托人系接受委托人的资金进行理财,在投资范围、资金控制、资金使用等方面并不完全享有绝对的控制支配权;而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享有对资金的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其次,从收益分配方式看,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固定的利息回报,而委托理财关系的收益是不固定的,根据理财的具体情况进行体现。本案中,曹某某向孔某某出借款项,从未要求孔某某出具理财单据,也未过问理财方式和理财资金去向,只是要求孔某某按照承诺给予其7%的年化固定收益,且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可以看出基本属于被告急需资金,需要原告帮助筹措资金,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出借,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案由应当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由于本案中每种理财收益并不确定,且双方往来较多,收益情况并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没有利息。鉴于被告已经偿还原告部分借款金额,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孔某某需要偿还原告曹某某的本金金额为117万余元。

蒋玲 潘蓉 田志成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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