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在某市农业机械销售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多年。2023年起,孙某迷上了赌博,至2024年初,孙某因赌博欠下了数目不菲的外债,为填补资金缺口,孙某动起了歪脑筋。该农机公司曾在2023年底更换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印章,但作废的旧印章一直在孙某处保存,未及时销毁。2024年5月至7月,孙某先后使用上述作废的公司印章,与单某、秦某等人签订农机销售合同,收取预付款共计20余万元。
【评析】
对于该案中孙某使用作废的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其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存在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虽然使用的是作废的公司印章,但此种行为等同于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为保护社会及市场交易秩序,可进行扩大解释,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伪造”指的是刻制、模仿、复制等行为,不包括使用已作废的公司印章,在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之前,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不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涉及到印章类的犯罪主要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于国家机关的印章,犯罪表现形式主要是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对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犯罪表现形式只有伪造一种。“伪造”是指造假,即指“模仿真的来造假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中的“伪造”是指模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真印章来私下制作一个假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只有伪造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其他行为比如买卖、盗窃、抢夺、偷盖等都不构成此罪。
本案中,孙某使用某农机销售公司已经作废的印章的行为,不能等同于“伪造”,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构成该罪。“伪造”公司印章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行为人使用作废的公司印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应当以违法犯罪的具体情节来定性。孙某的上述行为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等其他犯罪,应当根据犯罪事实选择正确的罪名予以处罚。
王培
法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