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轮式挖机无证上路 引发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2025-11-27 11:0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11月8日16时55分许,被告方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轮式挖掘机沿机动车道行驶至某路段向非机动车道变道时,挖机前轮碾压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交警认定,方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件设施不全且未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的轮式挖掘机,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公司占用道路施工未征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同意且未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黄某无责任。案涉挖机无机动车车牌,未投保保险,也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轮式挖掘机既未投保保险也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方某应否优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涉事故系方某驾驶轮式挖掘机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轮式挖掘机虽然主要用于工程专项作业,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必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范围,但作为机动车只要在道路上行驶,均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方某未为案涉轮式挖掘机投保交强险,故其作为车辆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而交强险责任是法定责任,其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分责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黄某及被告某公司均不再要求方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黄某在本案中认定的损失28万余元,应由方某在交强险伤残费用限额承担18万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10万余元,应由方某按照70%比例承担7万余元,由被告某公司按照30%比例承担3万余元。最终,应由方某赔偿25万余元,某公司赔偿3万余元。

□满冬青 杨阳

责编:舒馨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