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在上网过程中发现,很多人会在QQ技术交流群内发布有偿的任务需求,招募人员代为完成技术任务。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加入多个技术交流群,在群内寻找发布任务需求的人员并添加为QQ好友,虚构自己是业内“技术大佬”的身份,以预付部分费用、交保证金等事由骗取财物。在短短两个月时间,王某先后骗取11名被害人合计4.3万余元,后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敷衍被害人,实际并未提供技术服务。
【评析】
关于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又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王某构成诈骗罪,且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王某通过电信网络搜寻具有技术需求的人员信息后进行有针对性的诈骗,其诈骗犯罪的对象是该领域内的不特定人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而非合同诈骗罪。王某在搜寻、联系被害人之前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后采取编造个人身份、能力水平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财物4.3万余元,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尽管口头合同也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但是本案的王某与被害人约定的内容并不明确、具体,不具有经济合同的基本要素,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另外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是因为王某花言巧语编造的“技术大佬”身份,而不是王某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王某没有开展与合同内容相关的行为,实质上并没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根据《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案行为人王某虽未发布虚假信息,但其通过网络主动获取具有技术需求这一共同特征的人员信息,而后据此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行为,此时诈骗受众在一定范围内仍具有不特定性,数额已达到入罪标准,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刘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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