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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赌博“推庄公司”应如何定性
2025-11-20 09:5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蔡某某辞职后筹集300万元启动资金,成立“推庄公司”,雇佣多名赌博经验丰富的人员到各个牌九赌场“坐庄”赌博。蔡某某提供赌资并承担赌博盈亏,根据赌博输赢情况给员工发放报酬。经营“推庄公司”一年以来,蔡某某赚得200余万元“利润”。

【评析】

关于蔡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某只是赌博参与者,其行为仅属于一般的赌博违法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赌博为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蔡某某成立“推庄公司”,赚取员工赌博所赢钱款,显然是为了营利,而非娱乐消遣。二是经济高度依赖。蔡某某辞掉工作,把经营“推庄公司”作为自己唯一的工作,那么该“推庄公司”的利润自然也就成了蔡某某的唯一收入。三是长期惯常为之。蔡某某经营“推庄公司”,组织多名赌博经验丰富人员,长期频繁出入各大牌九赌场“坐庄”赌博,统筹员工参与赌博已经成为其日常工作。四是社会危害较大。蔡某某长期频繁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同时也给自己和他人的家庭生活带来了深度的负面影响。

综上,蔡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赌博为业”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对长期受蔡某某雇佣进行赌博的人员,亦应以该罪论处。赵胜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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