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冯某、某二手车交易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2月,夏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咨询购买二手车事宜,王某在介绍时称车辆“前面就是有一点小瑕疵”,并告知办理贷款无手续费。夏某基于对王某的信任,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并贷款支付了剩余款项。购车后,夏某发现车辆存在诸多问题,并在2024年3月得知该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与王某所述的“小瑕疵”严重不符。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构成欺诈,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赔偿金及各项费用,同时要求车主冯某和某二手车交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案涉车辆的卖方究竟是谁;二是卖方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夏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真正卖方是冯某。王某在交易过程中并未与夏某达成买卖合意,也未收取购车款,因此不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冯某在交易中已告知夏某车辆存在事故,并得到了夏某的认可,因此夏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夏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在交易中起到关键作用,包括介绍车辆、确定价格、安排贷款等。王某明知车辆存在重大事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夏某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三倍赔偿。冯某和某二手车交易公司与夏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王某与夏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在本案中,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通过微信商谈车辆买卖事宜,双方确定价格,夏某向王某支付货款,表明双方已达成买卖合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贷款是通过第三方金融公司支付,但这并不影响王某与夏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王某构成消费欺诈。王某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商和汽车鉴定评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车辆的真实情况具有鉴别能力和告知义务。在交易过程中,王某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夏某在未能充分了解车辆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购买决定。这种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王某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原告返还奥迪汽车。
田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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