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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饮酒逃避追究主观故意的认定
2025-11-13 10:3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右转弯过程中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刹车灯亮起片刻后,张某加速驶离现场,将车辆停放在附近河边。随后,张某应朋友邀约前往烧烤店再次饮酒。民警通过调取监控锁定张某并将其查获,其到案后否认曾饮酒驾车。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3mg/100ml。

【评析】

对于张某是否具有逃避故意,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张某辩称不知发生事故,饮酒系朋友提议,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另一种则认为,从其撞车后逃逸、转移并再次饮酒、到案后虚假陈述等行为,可推定其具有逃避意图,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行为,反映出其逃避法律追究的明显意图。首先,其在碰撞后刹车、停车、再驶离的行为连贯,意识清醒,所谓“不知发生事故”的辩解难以成立。其次,事故后不久即再次饮酒,行为异常,结合其在民警询问时对饮酒驾车、发生事故等关键事实的否认,充分暴露其企图混淆视听、规避检测的真实目的。

实践中,类似“二次饮酒”行为人常以非逃避理由辩解。对此,司法认定不应仅凭口头陈述,而应综合审查其在事故后的整体行为模式,通过客观事实推定主观心态。若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反证,则应承担推定成立的不利后果。

张某在明知发生事故后,故意饮酒并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的“二次饮酒”。依据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认定其醉驾,于法有据,于情合理,符合刑事推定的证据规则,有助于惩治规避司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司法公正。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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