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个人名义租赁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后通过他人伪造的行驶证冒充车主,以7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案发后该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经法院判决,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7万元上缴国库。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在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中应当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出并返还收车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收车人合法占有被抵押车辆,不应被追缴。
第三种观点认为,收车人应当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责令退赔是司法机关责成犯罪分子按照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给被害人,其相对方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故通过法院刑事判决将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至第三方没有法律依据。
而《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收车人在接受抵押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如通过交管平台查询所有权人、要求出示购买凭证等,通过上述手段可以完全规避车辆不是行为人所有的可能。对于未尽到注意义务的,不属于善意取得,不能对抗原车主。故租车公司作为抵押合同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获得该抵押车的所有权,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的行为符合规定。
同时,虽然收车人属于受到欺诈签订的抵押合同,且因车辆被追缴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但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并不因为抵押权无法实现而灭失,故收车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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