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和张晓某系同村村民。2007年3月,张晓某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冒用王某的身份与李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2016年3月,二人决定由李某到法院起诉与使用王某身份的张晓某离婚。2016年4月,李某和张晓某登记结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又于2017年6月离婚。同年12月,李某因交通肇事意外身亡。2024年3月,王某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发现自己被张晓某冒用身份结婚并离婚,影响生活和名誉,遂通过诉讼,诉请民政部门撤销其与李某的结婚登记。并申请法院撤销原调解书。
另查明,王某与尚某某于2008年2月在外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至今。
【评析】
对本案应否启动再审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启动再审程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张晓某冒用王某身份办理的结婚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已被民政部门撤销,故基于上述结婚登记而衍生的民事调解书也应当予以再审,不受原告死亡限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当事人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又以该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继续冒用他人身份,参与离婚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从婚姻登记和离婚诉讼全部为虚假,构成虚假诉讼,既扰乱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也损害了被冒名人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其次,本案虽系离婚调解,但不影响再审程序启动。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及司法权威,法律对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制,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涉人身关系的不能再审,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但此类案件以调解书形式出现,从外表看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他人无关,但其实质是当事人利用调解书形式达到了某种非法目的,获得了某种非法利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往往陷于无法救济的困难境地。
本案中,因为张晓某的冒用行为,导致王某2008年至2016年期间存在两份结婚登记,且因张晓某的隐瞒,王某有了离婚史,名誉和生活均受到影响。若法院囿于离婚案件不能再审,王某的正当利益如何维护。且民政部门撤销了王某与李某的虚假结婚登记,结婚的前提已经不存在,基于结婚登记而达成的离婚民事调解,也应当撤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双方的婚姻关系产生自始不存在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离婚诉讼裁判效力扩张至张晓某、李某以外的王某,真正权利受到侵犯的王某,即使原告死亡,也应赋予特定王某适当的程序保障,即申请再审的权利,以保证王某的正当程序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