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购买用品免费领养宠物,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2025-09-26 09:1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某宠物服务店与被告王某于2025年1月2日经微信协商,通过腾讯电子签签订《购买宠物用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总金额5184元的宠物用品(含某品牌全价猫粮18包、营养膏18支),签约当日支付288元,剩余分17期支付,每月2日前支付288元。被告购买上述用品可领养市价2000元的银渐层母宠物猫1只,如期付清宠物用品款则无需额外支付领养费。被告任意一期未足额付款视为协议提前到期,原告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用品款、赔偿宠物猫价值及运费,并按每日未付金额0.03%付逾期利息;被告违约致原告维权的,需承担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首月288元,并成功收到宠物猫与宠物用品。后被告未支付次月款项,原告微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约支付费用6896元及违约利息等。

【评析】

针对被告免费领养宠物,但未按约定支付相关宠物用品费用的违约行为,其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费用应包括宠物猫领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在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如被告支付全部宠物用品款项,则不应再支付宠物猫领养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购买宠物用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全履行交付宠物猫及宠物用品的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后续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宠物猫为领养,被告如按期支付宠物用品款项后,不再支付领养宠物猫的费用,可见宠物猫并非独立交易标的,而是原告为促成宠物用品长期交易提供的附条件福利。原告的损失应为合同履行完毕时的预期可得收益,被告违约未付款,并未直接导致原告产生宠物领养费的实际损失,所以宠物猫的价值不应当计算在原告的损失中。且该“赔偿宠物猫领养费”超出被告缔约时对违约损失的合理预期,故不应支持。

综上,被告应支付剩余宠物用品费用4896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等,不再支付宠物猫领养费。

张丽 刘宇

责编:任虹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