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朱某系原告代驾公司的代驾司机,在某平台注册登记。2024年5月,原、被告签订《平台驾驶员合作协议》,其中约定:被告自愿遵守必须购买“代驾险”的规定,并同意按照保险收费标准在每张订单执行时通过司机接单系统缴纳保险费。如被告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给原告客户、第三方或其自身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由被告承担所有责任;如原告先行赔付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
2024年7月3日,在原告的某平台代驾司机端,朱某接单代驾,某保险公司实时扣除保险费3元。朱某驾驶代驾车辆后超速行驶,在某路段与消防栓周边铁架发生剐蹭的交通事故,导致代驾车辆车门等部位剐蹭受损,订单终止后用户支付部分订单费用。因单方事故小标的,保险公司未到现场。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车辆进行拍照,并对事故情况进行处理;交警部门认定系单方事故,朱某负全部责任。后代驾车辆被送至某维修部进行修理,并经某保险公司定损为2000元。保险公司以“在代驾平台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免赔部分为2000元”为由拒赔。2024年8月,原告代驾公司向某维修部支付维修费2000元。原告诉请朱某承担车辆维修费,朱某辩称,代驾时已经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评析】
关于原告能否向被告追偿代驾车维修费2000元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平台上能够看到免赔公告,当保险公司拒赔时,原告垫付后依约有权向被告追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签订代驾协议,在被告接单代驾时,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被告有管理义务,被告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可以向被告部分追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被告接单代驾时,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本案中,原告代驾公司与被告朱某签订《平台驾驶员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从事代驾行为,接受原告的管理、控制,被告对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如原告先行赔付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案涉车辆因被告过错的原因致产生维修费2000元,原告代驾公司已支付2000元。原告作为代驾行为的接受者、管理者,对被告进行支配并实现利益,即收取订单服务费的20%,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被告代驾过程中已经充分履行教育管理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在代驾过程中,因超速行驶未注意周边环境导致车辆剐蹭受损,自身存在过错,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综上所述,法院酌定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赔偿额的45%。对于原告主张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董桂琴 徐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