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某彩票店,趁店员不备,盗窃面值1900元的刮刮乐彩票。当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将全部彩票刮奖后,持中奖彩票到另一彩票店兑奖346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盗窃彩票的中奖金额不应当计入盗窃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盗窃彩票的中奖金额应当计入盗窃数额。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民政部发布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彩票属于“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彩票的票面金额容易计算,但盗窃时的可得收益根据彩票类型的不同存在区别。即开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时就已确定了中奖金额,刮开即可知晓收益;非即开型彩票则需要等待开奖信息公布,才能明确是否有可得收益。刮刮乐属于即开型彩票,“可得收益”具有确定性,计算被盗窃的彩票价值时应当以“票面金额+印制奖金数额”计入。
行为人对彩票获利金额的主观心态,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待:其一、行为人在盗窃后刮奖,但没有中奖的,当然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认定;刮奖后中奖且没有丢弃或毁坏兑奖凭证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兑奖,可推定行为人对奖金有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且具有实际获利的客观可能性,均应以彩票的票面价值和奖金获利的价值总和认定盗窃数额。其二、行为人在盗窃后刮奖且中奖,但在兑奖前将兑奖凭证丢弃或者毁坏的,视为主观上对奖金明示的放弃,只能以彩票的票面价值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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