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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救济途径分析
2025-09-18 10:5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3月,李某起诉某村委会与蒋某,要求共同退还租地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法院查明:2018年李某通过时任某村支部书记蒋某承包了该村300亩土地,土地承包租金给付蒋某个人。该合同到期前,蒋某称上述土地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参与招投标需缴纳保证金。李某遂于2022年10月向蒋某个人账户转账10万元,蒋某向李某出具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收条,并载明为租地保证金。李某后未能继续承包上述土地,蒋某仅退还7000元。2023年5月27日,法院判决村委会与蒋某返还李某9.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执行。2024年10月29日,蒋某因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诈骗罪被判刑,其中诈骗罪认定其利用职务身份虚构承包事实骗取李某10万元(已退7000元),并责令其退赔李某9.3万元。

【评析】

基于蒋某诈骗犯罪这同一事实,此前已生效且进入执行阶段的要求村委会、蒋某返还保证金的民事判决,能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无瑕疵,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民事判决。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刑事判决对事实认定效力优先

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较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标准更严谨,事实认定效力应优先。本案中,后续刑事判决已查明蒋某利用村委会支部书记身份,虚构承包土地事实骗取李某钱财构成诈骗罪,该核心事实认定与在先民事判决冲突,依据效力位阶原则,需以刑事判决为依据对原民事判决事实认定进行修正。

(二)“先刑后民”下救济途径具有唯一性

民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模式明确追赃挽损是被害人唯一法定救济途径。本案若维持原民事判决,允许其再通过民事诉讼索赔,既违背“损失填平”原则,可能导致双重受偿,又会浪费司法资源、引发裁判冲突。

(三)原判决责任主体认定需再审纠正

原民事判决认定村委会与蒋某为责任主体,但刑事判决明确案涉合同系蒋某欺诈所致,非村委会真实合意,二者对责任主体认定存在根本分歧。若维持原判决进入执行,将面临两难:继续列村委会为被执行人,与刑事诈骗事实相悖;不列为被执行人,又与生效民事判决冲突。此困境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化解,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责任主体认定。

综上,在后刑事判决足以推翻原民事判决,符合再审条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实现民刑裁判统一。

易洋 史雅婷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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