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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中“传播”的属性分析
2025-09-18 10:5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陈某出于交换淫秽视频的目的,通过QQ聊天软件添加两名网友,后以点对点私聊的方式向该二人发送淫秽视频共计一百余部。围绕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实务界产生分歧。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传播”可以理解为传送。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传播对象的数量并未进行限制,陈某在客观上实施了通过互联网向他人传送淫秽视频的行为,且数量达到追诉标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传播”在刑法框架下应当理解为广泛散布,即将含有色情信息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通过各种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陈某通过QQ聊天软件点对点向二人发送淫秽视频的行为,未体现广泛散布的特征,不符合该罪中“传播”的本质要求,不宜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陈某仅通过私聊方式向两名特定网友发送淫秽视频,未造成淫秽视频在一定范围或人群中扩散,未对社会公共秩序及普遍社会风尚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该罪对法益侵害的构成要件要求。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核心在于行为的公开性和扩散性,结合网络传播的特点,主要表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网站、论坛、公开群组等具有公开属性的平台发布,使不特定多数人可接触到淫秽信息,二是通过点对点方式向多数人传播,当接收者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同样可以形成扩散效应。陈某仅向两名特定对象发送淫秽视频,既未借助公开传播的渠道,也未形成信息扩散的结果,显然不满足“传播”的核心属性。

从刑法谦抑性原则看,本案无需动用刑事处罚手段。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无法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有效规制时,才动用刑法予以评价和制裁。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足以实现惩戒和教育目的,无需上升至刑事犯罪层面进行评价。

王双凤 严岭娜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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