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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型索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5-09-18 10:5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赵某原是被害人王某物流公司员工,因王某开具的工资未达到其预期而在工作两个月后辞职并怀恨在心,于是联系被告人张某对王某公司进行投诉、举报。赵某利用其曾在王某公司工作过的便利条件,向张某提供该公司存在储存危化品、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违规信息,张某则通过拨打市县两级12345热线、向县应急管理局、镇政府反映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王某公司经多次检查、整改后基本达标,但张某仍继续举报,严重影响被害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最终,王某请中间人任某向张某说情,希望其不再举报并愿意拿出40万元给二被告人后,张某才停止举报行为。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张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张某具有正当事由、举报情形属实且未主动索要财物,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

赵某、张某二人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具有正当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且索取财物并未超出合理范围,那么行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本案中,赵某虽然与王某之间存在工资问题,但其在王某公司工作仅两个月,争议的金额也仅为2000余元,与最后勒索所得的40万元相差巨大,因此二被告人不具有正当索财事由,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赵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已对王某产生威胁。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虽然本案中张某举报的情况属实,但被害人公司经多次检查、整改后已基本达标,符合相关规定。张某仍然继续纠缠举报,直到王某拿出40万元交付给赵某后方才停止举报,由此可见其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属于以恶意举报对王某进行威胁的行为。

交付财物与恶意举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赵某、张某二人多次举报、缠访,王某的物流公司已经无法正常经营,即便已经整改达标,张某仍恶意举报。王某主动给付40万元的原因正是希望张某不要再恶意举报,以确保其公司能够正常经营。虽然本案中是王某主动提出交付财物而非赵某、张某二人主动索要财物,但王某系因公司被恶意举报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被迫交付财物。据此足以认定王某交付财物与张某恶意举报之间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

纪士尧 李礼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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