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5年1月14日,被告李某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启动机械车库致使车库内左侧车门未关闭的原告张某所有的小型轿车车门损坏。该车库由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车库设置有注意事项标牌及安全警告标牌。注意事项标牌载明:1.超宽、超高、超长、超重的车辆请勿入库停放;2.请倒车入库,将车停在台板黄线内;3.请收后视镜、天线、拉紧手刹,关好车门;4.待车台板停妥后,才可进入设备取车;5.切勿在车道上停留。安全警告标牌载明:同乘人员请勿进入设备区内,设备运行前,请确认无人员滞留车库。后张某为主张修车产生的合理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及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物业公司对具有危险性特种停车设备是否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案件经审理查明,关于事发过程,被告李某陈述,其去取车时,原告张某已经在车里停留了几分钟且未关闭车门。张某陈述其当时正在取车,从上车到关门大概有一分多钟。被告李某辩称:1.其启动设备前未见车库状态异常,原告张某车辆处于车库靠里面的位置,车内灯光未开且被车库立柱遮挡,其在取车时无法注意到张某坐在驾驶室且未关车门,亦未收到取车装置报警,其按照正常流程操作设备,不具有过错。2.张某未关闭车门,对损失的产生自身亦具有过错,车库在张某未关门情况下仍允许启动,存在安全缺陷,某物业公司作为车库管理方亦具有过错。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1.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事故发生,案涉机械车位属于正常运行状态,车库已设置醒目提示要求设备运行前请确认无人员滞留车库,事发后其积极处理协调,其已尽到相应职责,事故与其无关,其不承担责任。2.被告李某疏于观察,违反操作要求,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3.案涉机械车库已经南京特种设备检验院年检合格,根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机械车库无需安装安全联锁装置,且以目前技术手段无法实现。
对此,法院认为,机械车库是使用升降移动结构的特种停车设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按照法律规定,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案涉小区使用多台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依法配备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管理,且某物业公司对机械库进行有偿管理服务,应对机械车库操作使用过程中的危险具有预见性。某物业公司未对业主培训并放任业主依据提示标语自行操作,未尽到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被告李某操作机械车库未尽到注意义务,未观察车库内车辆情况导致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张某在取车时未及时关闭车门,最终导致车门损伤,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的损失由某物业公司承担55%的责任,由李某承担25%的责任,由张某自担20%的责任。
刘继伦